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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7.08.20 |
發文字號: |
輔人字第1070068827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 |
內容: |
七、各機關(構)進用臨時人員之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構)於前一年度經核增臨時人員,而營收降低或運用成效不彰者,
均不再核增臨時人員員額。
(二)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應以「醫療技術人員」、「醫
學研究人員」為主。其中各醫療機構「醫療行政人員」,應以進用至「醫療
部科」、「醫務行政單位」及「資訊單位」為主;「非醫療部科」之「醫療
行政人員」非經專案報會同意,不得進用。
(三)「非醫療部科」及「醫療行政人員」之範圍、「正職核心人力」及「臨時人
員」之合理人力配比另訂之。
(四)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
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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