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8.20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7006882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
容:
七、各機關(構)進用臨時人員之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構)於前一年度經核增臨時人員,而營收降低或運用成效不彰者,
       均不再核增臨時人員員額。
 (二)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應以「醫療技術人員」、「醫
       學研究人員」為主。其中各醫療機構「醫療行政人員」,應以進用至「醫療
       部科」、「醫務行政單位」及「資訊單位」為主;「非醫療部科」之「醫療
       行政人員」非經專案報會同意,不得進用。
 (三)「非醫療部科」及「醫療行政人員」之範圍、「正職核心人力」及「臨時人
       員」之合理人力配比另訂之。
 (四)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
       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