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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應收醫療帳款處理注意事項」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6.12
發文字號: 輔計字第107004796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應收醫療帳款處理注意事項」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應收醫療帳款處理注意事項
容:
五、病患應收帳款,依下列欠費金額辦理催收:
(一)欠費金額在新臺幣六百五十元以下者:
   電話或平信函催繳一次,並於資訊系統中註記欠費。
(二)欠費金額在新臺幣六百五十一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者:
   掛號函催繳一次,並於資訊系統中註記欠費。
(三)欠費金額在新臺幣五千零一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者:
   掛號函催繳一次仍未繳納,依相關法定程序請其還款,並取得訴訟判決、
   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等證明文件。
(四)欠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
   掛號函催繳一次仍未繳納,依相關法定程序請其還款,取得依法得為強制
   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後,並經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欠費案件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醫務行政室或計價單
  位個案簽請長官同意變更催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