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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5.29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07004237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榮譽國民之家(以
  下稱榮家)符合就養第一類退除役官兵需求,並釋出餘裕資源與民
  眾共享,規劃、管制及考核榮家床位運用作法,特訂定本原則。


二、床位運用權責:
(一)本會:
   床位運用政策規劃、榮家床位數核定、成效考核及評比。
(二)榮家: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併同安置之榮民父母與配偶 (以下稱眷屬)
   、一般民眾入住核定及床位資訊系統資料登鍵。


三、占床率計算:
(一)榮家占床率之計算,以本會核定並對外公告之榮家床位數(以下
   稱核定公告床位數)為準,並區分安養、失能養護、失智養護及夫
   婦床位,收置對象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

(二)計算方式:榮家核定入住人數除以核定公告床位數計算百分比。
(三)前款榮家核定入住人數應將請假、寄醫及緊急安置人數列計,但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居或寄醫臺北榮總玉里分院、樂生療養院並
   登鍵本會「榮家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者,不予列計。

(四)下列資源共享床位,不列入占床率
  
1、
日間照顧及臨托床位。
   2、與地方政府簽訂災害應變支援協定,收置天然或其他重大災害災
   民床位。

   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外經營床位。

四、收住原則:
(一)
安置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入住榮家,應依國軍退
   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
   給制安制就養作業規定及一般民眾自費契約辦理。

(二)新入住者均應實施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評量八十分以下
   者安置於養護床,八十一分以上者安置於安養床;另申請養護床
   位,除因氣切或插三管以上榮家無法照護者,均應依規定收住。
   入住者經定期(三個月)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改善,應依評
   估結果轉介適當床位。
(三)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經醫院鑑定達中度失智以上
   者,安置於失智床,屬輕度者,安置於安養床;重度以上且失能
   者,安置養護床或轉介醫療機構。
(四)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因寄醫願意辦理退住,將床
   位空出供榮家運用者,俟出院後依其意願優先重新辦理安置入住
   ;自費入住者寄醫達三個月以上,榮家得視床位運用情形逕予通
   知辦理退住,俟出院後依其意願優先重新辦理安置入住。
(五)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申請入住時已無空床,應針
   對候住者建立候住名冊,名冊內容應至少包含姓名、申請日期、
   候住床位種類、聯絡電話等資訊,並告知候住者排序順位,俟床
   位更新情形,通知入住,不得以無床位為由拒絕辦理候住登記,
   候住名冊應刊登於各榮家網站首頁公示,提供候住者查詢。

(六)第四款配合退住人員應優先列入候住名冊。
(七)各榮家收住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應男女均收,
   床位無需刻意區分性別及保留,女性應儘可能將其安排至同一樓
   層或同一側之房間,以便利生活照顧。
(八)
各榮家應確依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實際進住需求,靈活運用
   調整床位資源,充分發揮安置照顧功能,不受公、自費身分與核
   定床位之限制,得先行收住,並儘速報會調整床位。
(九)
原內住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如有改調其他榮家需求,原榮家
   應協調受改調之榮家並協助檢附相關資料,辦理改調。受改調榮
   家應依規定評估安置。


五、一般規定: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進住:
   榮家自核定入住且完成報到之日起,應即納入占床率計算,並同
   時登鍵「就養管理資訊系統」及「榮家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
   。

(二)緊急安置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
   自安置之日起應即納入占床率計算,並同時登鍵「榮家安養養護
   管理資訊系統」。

(三)各榮家為新入住、緊急安置、甫出院或疑似感染者,有暫時隔離
   需求,應參照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以安養、養護或失智區,
   規劃設置一至二床緊急觀察室(或視狀況調整為隔離室),並納
   入核定公告床位數內。

(四)各榮家床位額滿,仍有候住者,得將長期寄醫(三個月以上)者
   床位暫時提供安置,作為彈性運用床位,並登鍵「榮家安養養護
   管理資訊系統」。

(五)對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辦理入退住或床位調動時
   ,各榮家應及時、核實登鍵「就養管理資訊系統」及「榮家安養
   養護管理資訊系統」。

(六)安養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因病或甫出院,無法自
   理生活,暫予安置於養護床時,仍應於「榮家安養養護管理資訊
   系統」中登鍵轉換至養護床位,避免系統數據與實際情形不符。
(七)
各榮家與地方政府簽訂災害支援協定床位數,應以核定公告床位
   數百分之五為原則。榮家因災害支援協定床位變動,須調整核定
   公告床位數,應檢附與地方政府協議文件報會辦理。如有床位使
   用率過低之情形,應重新檢討協議文件,並重新調整,避免床位
   資源浪費。

(八)各榮家視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實際進住及需求情
   形,如需變動核定公告床位數(含公、自費區分床位)或分類(
   安養、失能養護、失智養護及夫婦床位)床位數,應檢附理由及
   人力、設施配置之相關因應作法,報會辦理調整。

(九)為保障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各榮家應控留各類型核定床位
   數百分之一,由本會統一管制(床位計算無條件進位,以最少一
   床,最多五床為原則),各榮家如需運用管制床位,應檢附評估
   報告,報會核准後始得收住。


六、管制考核:
(一)各榮家床位運用業務屬安養機構評鑑指標「行政制度與經營管理
   」之「入出機構之管理」範圍,列入本會業務輔訪稽核項目。

(二)對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辦理入退住或床位調動時
   ,各榮家應及時、核實於「就養管理資訊系統」及「榮家安養養
   護管理資訊系統」中登鍵,本會每月依登鍵情形,檢討各榮家占
   床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每季考核評比:
  
1、榮家占床率,較上季占床率,連續二季提升百分之三者,榮家首
      長嘉獎一次。連續二季減少百分之三以上者,榮家首長到會提報
   ;提報後連續二季仍減少百分之三以上者,榮家首長申誡一次。

   2、連續二季占床率均維持百分之九十九以上者,榮家首長嘉獎一次
   。

      3、連續二季低於百分之八十,未提升者,榮家首長到會提報,提報
   後連續二季仍低於百分之八十,榮家首長申誡一次。

(三)本會不定期查核各榮家床位運用情形,如有未依本原則辦理床位
   運用及安置作業,致影響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及一般民眾權
   益,經查證屬實,榮家應檢討人員疏失並議處,報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