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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5.28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7004063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
容:
十、本小組受理申訴程序如下:
(一)申訴人或代理人得於事件發生後,至本小組或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
   等方式,填具申訴書提出申訴。必要時,得以電話先行申訴,並於三日
   內以書面補正。但屬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事件者,申訴應於事件發
   生後一年內為之。
(二)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
   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
   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3、申訴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4、申訴日期。
      5、申訴人之簽名或蓋章。
        申訴人於案件處理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申訴本小組後
        即予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