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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作業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5.18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7003659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作業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作業原則
容:
三、年度醫療儀器設備採購計畫,年度預算項目之預算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應由各榮總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統籌辦理集中採購。但分院及榮家
  保健組,因特殊情形需自行辦理採購者,應函報榮總同意。
       各榮總需求單位、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下一年度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單價)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
  辦法之相關規定,並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與本會財產管理系統蒐整商情資料
  ,確實編列預算,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於科技部五百萬元以上科學儀
  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送審資料。
       各榮總應綜整轄屬分院及榮家保健組下一年度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單價)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於科技部五百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
  平台進行審核作業,並下載送審彙總表,併同商情資料及分析比較結果於二
  月十五日以前,陳報本會核轉科技部審查。年度中如擬增購儀器,應於當年
  度五月底以前陳報本會。
        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接獲本會其他機構提供商情之請求,應予協助。

四、辦理年度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前,下列預算金額項目應提報審議其規格、
  需求性、效益性、商情資料與分析比較結果及預(概)算,必要時得邀請院
  內、外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及請申購單位列席說明:
(一)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由榮總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二)榮總: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由各申購單位一級主管召開審查會。
(三)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
   臺幣三百萬元,由分院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招標文件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
  考資料,妥適訂定之。
        預算金額未達前項所訂金額者,應由各申購單位(專業部、 科)成立編組研
  訂規格,經簽奉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未及於當年度編列預算,因醫療需要而採預算調整容納辦理採購之項目,應
  依前三項程序辦理採購作業。
        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成立,得準用行政院公共工程會訂定之「機關巨額工程
  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
  理。

八、編列預算、辦理採購案前及研訂底價前,均應先廣蒐榮民醫療體系及其他體
  系醫院之採購資料與商情,並於預算審議會、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及陳核底
  價時,提報商情資料及分析比較結果,併同採購文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