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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緊急安置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5.17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070026306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緊急安置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緊急安置原則
容:
三、適用對象:
(一)退除役官兵:指第一類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並經本會服務照顧系
            統登錄有案者。

(二)眷屬:指退除役官兵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
   心障礙子女。
(三)
遺眷:指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
   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四)
一般民眾:指榮家與地方政府依協定安置者。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