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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作業規定」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7.03.30 |
發文字號: |
輔人字第1070023579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作業規定」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作業規定 |
內容: |
七、執行規定
(一)出國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應確按計畫執行;其未獲公費補助之出國案
件,各機構仍應主動尋求其他單位(如國科會、衛生福利部、各醫療學
術基金會等)之經費補助執行。
(二)各機關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稱基金)如以基金、補助費或委辦費等
為財源支應出國所需費用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工程管理費:各機構報本會從嚴核定。
2.補助費或委辦費:各機構應報本會從嚴審定,並敘明已徵得原補助或委辦
機關之同意。
各機構及基金運用民間之贊助、補助及委辦費用出國者,應報本會從嚴核
定。
各機構及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補助(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
人負擔所屬職員出國所需費用。
(三)未列入本會年度出國計畫者,除基於業務需要,必須選送出國進修、研
究、實習或出席國際會議、訪察外,不得於年度內臨時申請公假出國。
(四)奉派(准)出國人員應按計畫執行,並於出國前按規定、期限,完成出
國手續,始得出國。
(五)已奉核定之出國案件如因故無法依計畫執行或擬變更計畫,除僅變更派
遣人數及出國天數,且在該項計畫原列預算範圍內者,由各機構自行核
定報會備查外,非經事先報奉核准,不得任意變更或取消。
(六)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各類型報告要項如下:
1.進修、研究及實習類:學程、地點、學校或機構名稱、主持人及授課或指
導老師之姓名與學經歷及專業領域成就、攻讀之學位、科系、目的、學期
成績、學位證明、畢業證書、心得、對本職業務及服務單位擬提供貢獻之
方案或計畫。
2.考察類:行程、地點、考察事項、考察目的、考察團成員名冊、接待人員
名冊、意見交換(錄音、錄影)、我方與他方作法上優劣之比較、他方可
供我方借鏡之處、我方應改進之擬案或計畫、檢討(1.我方人員之正當性、
代表性及人數之恰當性。2、我方提供資料之充分性。3.蒐集他方資料之完
整性、可信性。4.整體及目的之效益性。)、結論。
3.出席國際會議類:行程、地點、參加會議之目的、主辦單位名稱、會議名
稱、主持人(含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成就)、我方與會人員名冊、他
國出席代表名冊、議程、議題、我方及他國代表提報之論文或資料、會議
記錄(錄音、錄影)、決議事項、討論之發言及他國提報資料可供我方借
鏡之處、我方擬改進之方案或計畫、檢討(1.我方人員之正當性、代表性
及人數之恰當性。2.提報資料之創見性、充分性、新穎性。3.整體及目的
之效益性。)、結論。
(七)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應按規定期限提出各項出國報告:
1.出國後一個月內,向會提報「抵達國外報告單」。
2.返國後二週內,向會提報「返抵本國報告單」。
3.返國於一個月內,提出「因公出國報告書」,報會審核備查。
(八)接受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其各項進修報告之著作權歸
屬於各選送機構。其進修、研究及實習人員於出國前應填具著作權約定
書(如附件)繳交人事部門備案存記。
(九)選派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抵達國外後,應即向我國於當地之駐外
單位報到,並請其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其進修情形及學習成績,所屬機構應列為
考核及陞遷之評量要項。
(十一)出國人員除於事先報准順道參訪或旅遊外,餘均應如期返國;出國進
修、研究或實習人員若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實習,或因故
無法完成者,亦應立即返會服務。
(十二)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如因學業訓練需要,須展延返國期限,應於原
訂返國期限前三個月提出專案申請,奉准始能延期返國,如未獲本會同
意,仍應如期返國。
(十三)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其帶職帶薪修業期滿,返回服務機構服
務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出國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其留
職停薪進修、研究或實習期滿,返回服務機構繼續服務之期間應與留職
停薪期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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