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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第伍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7.03.15 |
發文字號: |
輔服字第1070017573號書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第伍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
內容: |
伍、促進志願服務措施︰
一、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予表揚,並得發給禮劵或等值獎品,及列
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二、個人或家庭遭遇困難或變故,本會或運用單位優先適時給予關懷與
協助。
三、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榮欣志工,得優先服相關
兵役替代役(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
四、榮欣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
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依相關規定免費。
五、運用單位應召募地區大專院校學生,或領受本會(含財團法人榮民
榮眷基金會)獎助學金之榮民子女及認養遺孤,參與志願服務,並
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登錄服務時數,或結合服務學習方案,覈實開立
服務內容及時數證明書。往返路途及服務期間並應投保旅遊平安保
險。
六、榮欣志工經運用單位同意參加表揚活動、教育訓練或相關會議等,
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所
需經費由本會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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