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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給付作業要點」第2點、第6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5,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2.06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07000521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給付作業要點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