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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指紋驗證作業要點」第2點、第4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2.06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07000519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指紋驗證作業要點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