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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7.01.30 |
發文字號: |
輔人字第106009524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業規定 |
內容: |
三、遴用任期及考評:
(一)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
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基於業務特殊需
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依前述規定免兼首長、副首長職務人員,如因業務特殊需要,於
免兼原職之後二年以上,得再任同級醫療機構同職務二年,惟不
得再續任。
2、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護理部副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
長、副護理長除外)之任期:
(1)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
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2)前述延長任期屆滿者,於該部門檢討無符合遴用資格表(同附表一)
之現職人員,或經榮民總醫院甄審委員會審議無適當人員可資派
兼時,得再延長一年,並以二次為限。但二級醫事單位主管得視
業務需要由一級單位主管兼代。
(3)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3、兼職任期之計算,以實際兼任現職之日起算。任期中或機關修編
後調任同級醫療機構同級職務者,任期延續計算。
4、調任不同類型職務或不同次專長領域之二級單位主管者,任期重
新起算。未具備次專科證書者,由需求榮民總醫院邀集另二所榮
民總醫院相關單位召開專業審認會議審議。
5、榮民總醫院分院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任期屆滿檢討,應依
本會與各所屬機構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循序報送榮民總醫院或本
會核定。
6、本點所稱同級醫療機構,以榮民總醫院、榮民總醫院分院二級區
分之。
(二)考評權責:
1、各榮民總醫院首長由本會考評,榮民總醫院副首長,所屬分院首
長、副首長由榮民總醫院首長初評後送本會複評,並提本會組成
之審議小組審查其連(延)任事宜。
2、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職務,由其所屬之醫療機構考評。
(三)考評項目:
1、兼任首長績效評核項目包括經營績效、政策配合、提升行政管理
效能及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等項目(如附表二)。副首長績效
評核依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辦理。
2、各醫療機構對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考評表,得參酌附表
三評分標準表,自行訂定,並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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