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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7.01.17 |
發文字號: |
輔綜字第1070001357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 |
內容: |
四、本會防颱應變小組輪值原則:
(一)召集人:
1.請主任秘書及副主任委員依序輪流擔任,輪值表由綜合規劃處於
每年五月前簽奉核定後依序輪值,如因故可協調互代。綜合規劃
處另得依實際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將參事納入輪值或擔任代
理人。
2.輪值期間原則以同一颱風為單位,即自陸上颱風警報發布至解除
陸上颱風警報止。
(二)成員:
1.由相關業務處簡任級以上人員、輔助處科長級以上人員輪流擔任
及輪值期間值日人員。
2.輪值方式:由各單位考量業務情形自行律定,如採每日輪值,其輪
值時間為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如因天候及
交通因素,次日輪值人員確無法返會,應由各業管處律定接替人
員,在未完成交接前,原留值人員應繼續值勤)。
3.各業管處所屬機構位處之行政區如未列入「重點警戒區域」,該業
管處得報經防颱應變小組召集人同意後,不納入防颱應變小組留值。
4.成員因故不克出席應變會議,經請示召集人核准後,得指派適員代
理。
5.本會值日人員依核定之輪值表值勤,交、接班值日人員應同時參加
每日八時三十分召開之會議,並於完成交接後,接續參加各次會議。
(三)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應即掌握
最新資訊,隨時向召集人回報,並準時參加應變會議。如為下班期
間,應視天候狀況,儘速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返會。
(四)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時機:
1.概定每日召開三次會議,分別為上午八時三十分、十一時三十分及
下午五時三十分。
2.下班期間(下午五時三十分至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發布陸上警報,
應於次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召開第一次會議。
3.召集人得視天候或災損狀況,調整或增減開會時間及次數。
(五)當臺灣本島解除陸上颱風警報,且颱風威脅明顯減弱,僅外、離島
地區仍處陸上颱風警報區域時,召集人得依權責視狀況解除部分編
組任務。
五、本會各階段防颱應變措施:
(一)防颱整備(整備階段):
1.綜合規劃處:蒐集並掌握颱風動態,以通報單或配合各類型會報時
機,提請各業管處指導所屬機構先期整備。
2.各業管處:蒐集颱風資訊,通報所屬機構先期整備。
(二)海上颱風警報(預警階段):
1.綜合規劃處:
(1)以提報單或結合各類型會報提報防颱整備情形或陳請輪值召集人
提示整備工作。
(2)協調統計資訊處及行政管理處完成防颱應變中心開設之整備。
(3)調查相關單位輪值人員名冊,簽請輪值召集人核定。
2.各業管處:
(1)通報及指導所屬機構加強防颱整備措施並查察。
(2)建立留值(含應變小組成員)人員名冊,送請綜合規劃處彙整造冊。
(三)陸上颱風警報(應變階段):
1.綜合規劃處:依本要點成立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密
切蒐集颱風動向與各業管處回報之狀況,彙整災情及回報。
2.各業管處:密切掌握所屬機構災情,接獲所屬機構災情反映後,應
即研擬應變方案及指導應變作為,並隨時彙整災損情形,向單位主
管報告及登錄於防災(颱)資訊網;若有重大緊急狀況應即回報主任
委員,另彙整災情及於應變會議中提報。
3.相關業管處主管(或代理人),應以電話(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向輪值
召集人回報所屬機構防颱整備情形。
(四)解除颱風警報(復原階段):
1.綜合規劃處:中央氣象局發布解除陸上颱風警報後,由綜合規劃處
陳請召集人同意後,解除任務。
2.各業管處:通報所屬機構解除應變小組任務;指導災後復原、環境
清理與慰問及協助受災榮民(眷)工作,彙整各機構災損及疏散撤離、
緊急安置服務成果,並於防颱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後三日內(不含例假
日)完成災損統計作業,送綜合規劃處彙陳,檢討防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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