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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第一點、第四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6.12.25 |
發文字號: |
輔醫字第106009529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第一點、第四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 |
內容: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優質醫療服務,並
提升國內醫學研究水準,依法編列醫學研究相關預算,規劃、管考各醫
療機構研究發展議題與資源,以積極運用各類研發成果,特訂定本原則。
四、各榮民總醫院應就精準醫學、人工智慧、慢性病管理、高齡醫學及長期
照顧、遺傳基因醫學、癌症醫學、心血管代謝疾病、過敏免疫學及神經
肌肉骨骼等範疇,進行分子、細胞、動物及人體等基礎及臨床試驗研究
,以精進榮民醫療體系尖端醫學研究量能。
十、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調(離)職、退休等情事,各單位應
於事前辦理計畫主持人轉移或變更;各研究計畫項目、期程及經費之變
更,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四十五日前,依各院院內作業程序完成變更
程序,並填妥「年度研究計畫修正表」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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