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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遴派及考核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11.29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6009616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遴派及考核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遴派及考核要點
容:
二、負責人、經理人:
(一)負責人、經理人之年齡屆滿六十五歲者,應每年報行政院核准延長
            ;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
            換。
(二)負責人、經理人屬報行政院核派職務,依遴聘要點第四點規定,於
            任期屆滿前,本會將擬提人選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本會函薦榮民公
            司依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三)負責人、經理人考核,依據榮民公司清理期間工作考成實施要點、
            榮民公司未隨同移轉業務清理期間年終考評作業要點、榮民公司未
            隨同移轉業務清理期間從業人員考核及獎金發給作業要點等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