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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遴派及考核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6.11.29 |
發文字號: |
輔人字第106009616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遴派及考核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遴派及考核要點 |
內容: |
二、負責人、經理人:
(一)負責人、經理人之年齡屆滿六十五歲者,應每年報行政院核准延長
;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
換。
(二)負責人、經理人屬報行政院核派職務,依遴聘要點第四點規定,於
任期屆滿前,本會將擬提人選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本會函薦榮民公
司依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三)負責人、經理人考核,依據榮民公司清理期間工作考成實施要點、
榮民公司未隨同移轉業務清理期間年終考評作業要點、榮民公司未
隨同移轉業務清理期間從業人員考核及獎金發給作業要點等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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