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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6.11.08 |
發文字號: |
輔給字第106009089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下列人員得向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子女教育
補助費:
(一)中校以下並支領退休俸(含生活補助費)者。
(二)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失能,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退休俸(
含贍養金)者,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退伍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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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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