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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11.02
發文字號: 輔給字第1060087720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人員退除給與發放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除給與指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核定,
            應發給退伍除役人員及其遺族之各項給與,包括下列項目:
     1、退伍金。
     2、退休俸。
     3、贍養金。
     4、生活補助費。
     5、大陸半俸。
     6、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至民國五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因作戰或
           因公傷殘退伍除役士官兵津貼(以下簡稱傷殘津貼)。
     7、勳獎章獎金。
     8、傷殘榮譽獎金。
     9、撫慰金。
   10、補償金。
   11、本人實物代金(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僅
           具新制年資之退除役人員,不再發給)。
   12、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眷屬
           實物代金併銷以後,及八十六年一月一日眷屬補助費併銷以後
           之退伍除役人員,不再發給)。
(二)領受人:指支領退除給與之人員或其遺族。
(三)直撥入帳:指將退除給與直接撥入領受人提供之郵局指定帳戶
   。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指支領之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
   大陸半俸、傷殘津貼人員,及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
   費半數之遺族。
(五)遺族半俸: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亡故,遺
   族改支其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之半數。
(六)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指領受人退除給與申請日前三個月內經戶
   政機關開具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新式戶籍謄
   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七)查驗機關:指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警政署)、法務部、
   衛生福利部、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三、退除給與發放作業:
     本會發放各項退除給與,應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退除給與核定
  函辦理,除依函送之退除給與審定名冊所列給與種類、基數、金
  額、俸率、備註欄所列應發之給與項目建檔外,並依給付類別,
  辦理直撥入帳或臨櫃發放:
(一)直撥入帳:
      1、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函送退除給與郵局存款帳戶資料卡(以
   下簡稱帳戶資料卡,格式如附件一)完成資料登載,並將退除
   給與媒體資料即時傳送本會委託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退除給與入帳作業,並通知領受人
   。
      2、屆退官兵退除給與直撥入帳,以其退伍除役生效日入帳為原則
   。經發現退除給與金額有誤者,應通知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補
   正;辦理補正期間逾領受人退伍除役生效日者,應儘速完成直
   撥入帳作業。
      3、屆退官兵未開立郵局指定帳戶,應請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轉知
   領受人補送郵局存款帳戶資料後,始得辦理退除給與入帳作業
   。
      4、已辦理郵局直撥入帳之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其定期俸金整批入
   帳媒資,由本會於每期俸金發放日前傳送中華郵政公司於各期
   俸金發放之日辦理入帳。
(二)臨櫃發放:
      1、領受人退除給與申請改列本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
   處)臨櫃發放者,由本會撥款並通知領受人通訊地之榮服處辦
   理驗證發給。
      2、榮服處於發放時,應查驗領受人(受託人)身分,同時收繳相
   關證明文件,並開立國庫支票、受款人領據(格式如附件二)
   予領受人收執。
(三)退伍人員舊制年資退伍金,本會得依其提供之臺灣銀行帳戶,
   直接撥入臺灣銀行指定帳戶;未提供臺灣銀行帳戶者,撥至郵
   局指定帳戶。

四、定期俸金發放作業:
(一)定期俸金於每月ㄧ日發放,由本會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撥入領受
   人郵局指定帳戶,或由本會通知於榮服處驗證發給。
(二)定期俸金發放通知:
      1、定期俸金發放訊息,以本會全球資訊網定期俸金及年終慰問金
   發放查詢為主,書面郵寄為輔。
      2、遇軍職人員俸給調整或攸關領受人權益之重大給與事項變動,
   本會應於近一期俸金發放時通知領受人。
(三)定期俸金發放之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選擇榮服處臨
   櫃領取者,由榮服處自次一上班日起,依排定日期發給。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居住大陸地區),定期俸金
   處理方式:
      1、直撥入帳: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授權書
   (格式如附件三)辦理,撥付國內郵局指定帳戶。
      2、臨櫃發放:依領受人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託國內親
   友代領授權書(格式同附件三)辦理,列入榮服處驗證發給。
      3、前二目之授權書,自駐外單位驗證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年有效。
   領受人逾期送達本會者,順延發給。
      4、一百零三年定期俸金已向國防部申請代匯國外銀行本人帳戶並
   經該部完成匯款手續有案者,本會得依其每年檢具我國駐外單
   位驗證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辦理匯款。申請書有效期限
   ,依前目辦理,匯款程序如附件五。
(五)支領定期俸金之退除人員失蹤,定期俸金處理方式:
      1、依查驗機關查復資料,比對領受人失蹤者,由本會依查復資料
   所列失蹤發生原因,暫停發給俸金。
      2、由失蹤人員配偶之通訊地榮服處,依其配偶每期俸金發放前檢
   附之警察機關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國民身分
   證影本,轉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後,列入榮服處驗證發
   給。
      3、失蹤人員配偶代為領取之俸金,其領取期間至失蹤人之失蹤時
   間達民法得宣告死亡之時止。
(六)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方式:
      1、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
   護照者,由本會依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停止領受俸金權利之核
   定函,辦理停支俸金事宜。溢領之定期俸金,則由榮服處依國
   防部人事權責機關通知,辦理收款及催繳事宜。
      2、赴大陸地區人員,經本會定期資料比對,查獲出境逾一百八十
   三日以上,改列榮服處驗證發給;經通知未到驗者,暫停發給
   俸金,俟其本人返臺申請,回復請領發給。
      3、前目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人員,於大陸地區停發俸金期間死亡
   ,其遺族(或遺產管理人)不得申請補發暫停期間之俸金。
(七)支領半俸遺族赴大陸地區,定期俸金處理方式:
      1、支領半俸遺族赴大陸地區期間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返
   臺領取俸金委託在臺親友代領者,由榮服處依其每半年之申請
   ,將相關申領證件轉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後,列入榮服
   處驗證發給。
      2、前目之遺族半俸領受人申請委託在臺親友代為領取,由受託人
   通訊地之榮服處辦理驗證發給。

五、榮服處辦理事項:
(一)辦理各項退除給與申請案件之查驗、轉核及發放,有關受理之
   退除給與申請項目、應收繳之申請書件、查驗、轉核及發放作
   業,如附件六。
(二)其他應辦理及注意事項:
      1、受理各項退除給與申請案件時,應確實查驗收繳之申請書件是
   否齊全及有無漏填,並核對申請人身分。
      2、申請變更定期俸金郵局存款帳戶者,應請其填寫帳戶資料卡,
   經查驗所填帳戶資料與所附儲金簿帳戶資料相符後,儘速送請
   本會建檔更新。
      3、由榮服處發給之退除給與,發放前應先行查驗領受人(受託人
   )身分,並請其於受款人領據內簽名、蓋章及加註領取日期後
   ,交予領受人。
      4、停止或喪失領受定期俸金權利致有溢領俸金情形,經國防部人
   事權責機關通知領受人向指定之榮服處繳款者,應依所核繳款
   金額辦理繳回,並開立收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七)予當事人收
   執,收款收據函送本會據以核結。
      5、協助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辦理溢領退除給與催繳事宜,最少十
   五日催繳一次,並作成催繳紀錄備查。
      6、協助辦理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人員聯繫記錄相關事宜,並將填妥
   之出國聯繫紀錄表適時函送本會處理。
      7、獲悉領受人有停止或喪失領受俸金權利之訊息時,應即通知本
   會辦理俸金止付或沖回。

六、支領定期俸金人員領受資格查驗作業:
(一)本會依查驗周期定期將支領定期俸金之領受人員資料檔及需查
   驗事項,送請查驗機關協助比對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本會委請查驗機關協查事項如下:
      1、內政部(戶政司):領受人喪失國籍、婚姻狀況、存歿、配偶
   姓名、戶籍地、特殊記事及遷出情形。
      2、內政部移民署:領受人出境逾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無入境記錄
   情形。
      3、內政部警政署:領受人失蹤情形。
      4、法務部:領受人判刑、褫奪公權及通緝情形。
      5、衛生福利部:領受人死亡情形。
      6、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機關
   及投保薪資情形。
      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機關及
   投保薪資情形。
(三)查驗機關每次提供之查復資料,由本會依前款查驗事項按軍
   種彙整列冊,函送國防部審認。
(四)依查驗機關查復資料,領受人有停止或喪失領受俸金權利之情
   形時,於俸金發放前查獲者,本會應辦理俸金止付;俸金發放
   後查獲者,應辦理俸金沖回。並函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查證
   及發布停支命令。
(五)查驗機關查復資料未能確認領受人資格者,其次期俸金得列入
   榮服處驗發。
(六)查驗機關查驗比對後之領俸人員出國(境)資料,應先行剔除
   已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發給之人員部分,其餘人員其次期俸金
   均列入榮服處驗發。
(七)前款列入榮服處驗發未到驗者,暫停發給俸金,俟其本人提出
   申請時發給之。經本人主動向本會或榮服處聯繫確係出國者(
   不含赴大陸地區),應通知其依第四點第四款及第十點第九款
   、第十款規定辦理。
 (八)本會對具有新制年資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查驗領受資格資料,定
    期傳送銓敘部,以供所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參   
             考。

七、定期俸金沖(繳)回作業:本會辦理定期俸金直撥入帳後,應即
  辦理俸金領受資格查驗比對作業,並針對應停止發放之已入帳俸
  金作以下處理:
(一)查獲應停止發放之當期俸金已入帳時,應於發放日起一個月內
   通知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沖回,由中華郵政公司查明各筆金額提
   領情形後,將未經提領或雖經提領而其帳戶餘額仍高於當期俸
   金之已入帳俸金予以沖回,款入本會指定之國庫帳戶,同時將
   媒體及沖回名冊回送本會。
(二)已入帳之俸金,逾沖回期限或經中華郵政公司查復業經銷戶、
   帳戶餘額不足辦理沖回者,由本會彙整列冊(有新制年資者應
   予註明)函送國防部各人事權責機關通知領受人繳回。
(三)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通知領受人(含領俸人及其遺族、法定繼
   承人或其他實際領取俸金之人員)辦理溢領俸金繳回事宜,應
   由受理之榮服處開立收款收據交繳款人收執,收款收據函送本
   會據以核結。
(四)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查證領受人亡故,無相關對象可供追回定
   期俸金,轉請代為處理亡故人員後事或遺產之機關、團體或個
   人協助退還該筆俸金者,其歸還款項以繳回本會指定之國庫帳
   戶為原則。

八、退除給與追繳作業:  
(一)本會發給退除給與後,發現領受人有停止或喪失領受情形者,
   除先行辦理止付(沖回)外,並將停止或喪失領受資料連同溢
   領金額,函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並通知領受人於三個
   月內向本會或各榮服處繳還。
(二)各榮服處須將溢領款項區分「當年度」及「以前年度」,並依
   指定帳戶辦理歲入繳庫。
(三)領受人應繳還之溢領款,以ㄧ次繳清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
   ㄧ次繳清者,得向榮服處申請分期償還,分期償還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八。
(四)溢領退除給與逾期未繳還者,各榮服處應檢具相關文件函送國
   防部人事權責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移請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九、優惠存款規定如下:
(一)優惠存款項目:舊制年資退伍金、勳獎章獎金、傷殘榮譽獎金
   及眷補代金,舊制年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上優惠存款項目
   包含補發及緩發部分。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死亡,其遺族申請改支
   之ㄧ次撫慰金或餘額退伍金,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三)臺灣銀行每月代本會墊付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款項後,將墊付之
   差額利息款項明細資料製成光碟片,函送本會申請返還。
(四)本會經檢查無誤後,辦理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款項撥付,其優惠
   存款差額利息撥付作業程序,如附件九。

十、一般規定:
(一)各項退除給與發放,除下列情形必須列入榮服處以開立國庫支
   票驗證發給外,以開立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直撥入帳為原則:
      1、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委託在臺親友代領俸金。
      2、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行蹤不明,其配偶代領俸金。
      3、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申請改領退伍金。
      4、支領半俸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委託在臺親友代領俸金。
      5、大陸地區遺族請領一次撫慰金或餘額退伍金。
(二)請領各項退除給與,因特殊情事無法或不願辦理郵局直撥入帳
   者,經領受人填具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十),得免附帳戶資料
   卡,由本會列入榮服處發給。
(三)退除給與經領受人申請列入榮服處臨櫃發放因故無法親領時,
   除第一款之情形外,榮服處得依其代理人繳驗之退除給與委託
   代領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一),連同以下證明書件,發給其
   代理人:
      1、因病: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出具之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
      2、在監服刑:服刑監所出具之在監所證明、判決書、在監委託證
   明書。
      3、無行為能力(含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受監護之裁定文件
   或戶政機關開具已辦妥監護登記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四)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合於給與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者,其
   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應隨同定期俸金發給。
(五)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定應給與之各項退除給與俸率、基數、
   金額,本會與榮服處應先行檢視、演算,確定無誤後覈實發給
   。
(六)本會對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之領受資格,應定期實施查驗,並將
   查驗具有喪失或停止領受俸金權利之人員資料,函送國防部核
   處。
(七)本會查驗支領定期俸金人員具有領受資格異常,或其他特殊事
   件有影響退除給與正常支出之虞者,得改列榮服處個別驗證。
(八)支領定期俸金人員行蹤不明或無法聯繫時、或因案逃亡、藏匿
   或被通緝,其俸金應主動暫停發給,俟原因消滅時恢復。但依
   第四點第五款辦理失蹤登記,由配偶申請代領俸金者,不在此
   限。
(九)榮服處接獲支領定期俸金人員主動聯繫並告知其出國或赴大陸
   地區相關訊息時,應將其聯繫告知之出國(境)訊息,填入支
   領定期俸金人員出國(境)聯繫資料紀錄表(以下簡稱出國聯
   繫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十二),連同護照影本函送本會建檔列
   管,同時告知其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俸金申請及領受權
   益等事項。
(十)支領定期俸金人員旅居國外(不含赴大陸地區),其於出國前
   或於出國後回臺親自向榮服處聯繫報到,並填具出國聯繫紀錄
   表者,其定期俸金得於填寫紀錄表聯繫報到日之次月一日起一
   年內,免附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申請書,由本會依領
   受人報到前之領取俸金方式發給;出國逾一年,未再回臺向榮
   服處聯繫報到並填寫出國聯繫紀錄表者,其定期俸金應依第四
   點第四款規定,由本會憑領受人檢具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
   書、申請書發給。
(十一)前款人員定期俸金屬榮服處臨櫃發放者,榮服處應另收繳委
   託代領退除給與申請表,連同出國聯繫紀錄表及護照影本,函
   送本會辦理其出國期間一年內免附授權書或申請書之俸金發放
   事宜。
(十二)本會對依第四點第四款第四目申請代匯定期俸金之旅居國外
   人員,應列入管制,並與領受人保持聯繫,瞭解領受人近況。
(十三)領受人申請逾期未領之定期俸金,由榮服處函送國防部人事
   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本會辦理直撥入帳。
(十四)遺族半俸之發給,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
   死亡時之次月一日起定期發給。遺族未於原領受人死亡後提出
   申請,致溢領原領受人定期俸金,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通知
   繳回而未繳回者,由本會於其應領之半俸,列入榮服處發放時
   ,同時辦理繳回。
(十五)收受請領退除給與人員之帳戶資料卡及其他各項證明文件,
   應妥善保管,保管年限最少十年。
(十六)國軍在臺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經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核
   定准予退除並核給退除給與者,其退除給與之發給,依第三點
   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直撥入帳。
(十七)本會及各榮服處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須定期(每半年)
   及不定期與會計帳務核對。發現有不符情形時,應查明原因。
(十八)本會辦理退除給與發放作業,因資料比對、登鍵或系統計算
   錯誤等致生溢發情形,應通知領受人限期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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