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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6.08.18 |
發文字號: |
輔醫字第106006886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 |
內容: |
四、評分標準如下(首長績效評核表如附表):
(一)經營績效(配分四十分):
1、財務指標:配分計二十分。
2、營運管理:配分計二十分。
(二)政策配合(配分二十分):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各醫療機構首長得檢具相關資
料及報告書,由本會依權責就其落實、執行本會政策,及對本會
貢獻度等給分(含公共衛生、社區醫療、長期服務、高齡醫學、
安寧緩和、科經營等政策任務),配分計十分。
2、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配分計五分。
3、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配分計五分。
(三)提升行政管理效能(配分四十分):
1、顧客績效:配分計二十分。
2、教育訓練與教學研究:配分計二十分。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另加減分計十分,以十分為上限):
1、特殊重大優良獎項或殊榮,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升
者,加一至十分。
2、負責兼管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分院首長,加分一
至二分。
3、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扣
一至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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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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