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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機構聯繫外住榮民進住退住作業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7.20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06005690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機構聯繫外住榮民進住退住作業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機構聯繫外住榮民進住退住作業規定
容:
四、榮民進(退)住榮家作法:
(一)進住:依本會全部及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對象及條件,分別選擇符合
            條件及最適合地點,並尊重榮民意願,向該榮家輔導組聯繫進住事宜
            ,協助完成體檢,準備所需文件(體檢表、平時訪視紀錄等),並於
            同意進住後,由榮服處派員於進住時協助繳交證件、財物、健康狀況
            、聯絡人及特殊記載等,與該榮家完成交接,並填寫榮民進(退)住
            榮家、各級榮院交接表(以下簡稱交接表,其格式如附件)。交接表
   格一份由榮服處人員攜回,陳核後存檔備查。
(二)退住:進住榮家之榮民退住返回居住地,榮家應函知轄管榮服處,並
   於一週內依退住時之榮民狀況填具交接表,核對退住時交接之證件、
   財物、健康狀況及特殊記載等;榮民返回居住地後之狀況,榮服處應
   派員訪視瞭解。
(三)緊急安置:遇重大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及其他特殊
   緊急事件,榮民有緊急安置需求時,得由榮服處向就近之榮家輔導組
   申請緊急安置,並填具交接表。如遇有國外或大陸地區返臺外住榮民
   ,其無戶籍、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或遺失國民身分證、榮譽國民證
   者,得先行緊急安置榮家後,並由榮服處協助辦理恢復戶籍及重新辦
   理證件事宜。榮眷或遺眷有緊急安置需求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