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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用資訊系統使用權限管理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6.16
發文字號: 輔統字第106005044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用資訊系統使用權限管理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用資訊系統使用權限管理規定
容:
四、使用權限之管理:
(一)申請與審核:本會及所屬機構職員,因業務需要申請使用系統
   時,應填寫「資訊系統使用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或各業
   務專屬系統使用申請表,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會本部人員:由單位主管確認後,經本會具有主要管理權責之
   業務處審核同意。
   2、所屬機構人員:由機構函報本會具有主要管理權責之業務處審
   核同意。但經本會授權者,各機構得自行審核。
(二)使用權限設定:前項審核同意後,移本會統計資訊處辦理開通系
   統使用權限。但授權機構自行審核者,由機構開通使用權限。
(三)使用權限註銷:使用者離職或調離單位時,由原申請單位主動
   填寫「資訊系統使用註銷表」(格式如附表二),送本會統計
   資訊處辦理停止使用權限。但授權機構自行審核者,由機構停
   止使用權限。
(四)稽核管理:
   1、本會統計資訊處不定期稽核使用者權限,對離職、職務調整及
   逾三個月未用者,經通知後調整或註銷權限。
   2、授權機構自行審核者,由機構定期進行權限稽核,並依結果調
   整或註銷權限。
   3、本會各業管處於業務檢查(督導)時進行抽檢。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