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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公務預算病床收住管理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十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6.06.05 |
發文字號: |
輔醫字第106004225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公務預算病床收住管理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十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公務預算病床收住管理作業規定 |
內容: |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入住:
(一)罹患慢性病經醫師診斷需要長期照護服務者。
(二)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障礙經評估屬中度失能以上(三至四項ADLs失能
項目者)。
(三) 醫院出院後經醫師診斷仍需持續照護者。
(四) 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七、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
(一)各公務預算病床所需照服員之甄選、訓練、督導、考核、獎懲、福
利與權益等事項,依分院及榮家照服員管理規定辦理。
(二)入住公務預算病床,如需照服員協助處理日常生活,第二點第一款
及第二款人員,照服員費用由公務預算補助;第二點第三款至第九
款人員,除生活貧困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外,
應自行僱用。
(三)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如擬自請照服員看護,限由其本人
或家屬提出申請,經醫護人員評估病情後,內住就養榮民需轉知榮
家同意、外住榮民經家屬或榮服處同意由輔導人員簽證,並簽具自
願書如附件三,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自費照服員之勞務費以當年度「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合約」為準,
各分院應於申請入院時詳為說明。
(五)團體照服員不得與自費照服員相互流用,擔任團體照服員至少三個
月,始得擔任自費照服員。
(六)第二款所定由公務預算補助之團體照服員費用,由各分院每月檢附
團體照服員資料、床位分布情形、公務預算病床榮民及榮(遺)眷
名冊,向本會申請公務預算補助。各分院每月申請之團體照服員人
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照顧服務員配置比例
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並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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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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