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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士氣激勵措施」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5.31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60043542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士氣激勵措施」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士氣激勵措施
容:
五、績優工友遴選標準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
             款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1、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3、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4、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5、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6、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7、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績優工友之選拔,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工
            友者為優先。但有特殊優異事蹟及表現確屬優秀者,不在此限。

七、辦理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會每年辦理一次績優工友選拔,由本會及所屬機構依綜覈名實
            及寧缺勿濫之原則,各推薦一至二人,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填具推
            薦表(格式如附表)報會,併同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會議辦理
            ,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參酌各類型機構現有工級人員人數比例
            分配當選名額。
(二)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由本會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二
            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其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三)績優工友之獎金,由本會人事費獎金項下核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