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第二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5.24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6004293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第二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
容:
二十二、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或相當層
   級)遴選標準: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且
   其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歲:
         1、具大專以上學位。
         2、工作經驗十五年以上。
         3、經國防部或本會推薦具領導管理學能且符合榮民資格者。
         4、任職前三年內非本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
(二)經理(或相當層級)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且其初任年齡不得超
   過六十歲:
      1、具大專以上學位。
      2、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3、經國防部、本會或該投資事業機構推薦具領導管理學能且符合
      榮民資格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條件之人員,由本會依遴選評分標準表(如附
  表)評定分數,並經本會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甄審後,依程序辦
  理推薦事宜。
        第一項如無符合資格條件之人選,本會得公開甄選專業人員,其條
  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遴選。
        第一項所定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指業管處處長、副處長
  及業管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