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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工協助方案資料保存及調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4.12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6002812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工協助方案資料保存及調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工協助方案資料保存及調閱作業要點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員工協助方案各
  項諮詢(商)資料正確使用及維護員工隱私,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員工協助方案專責單位應妥善保管諮詢(商)資料,包括諮詢(商)
  服務申請表、紀錄表、相關書面資料、電腦處理資料、個別或團體錄
  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
        諮詢(商)資料應自當事人接受諮詢服務起保存五年,超過保存年限應
  予以銷毀。

三、諮詢(商)資料應以密件方式處理與保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當事人同意。
(二)當事人有危及自己及他人生命、自由、財產及運輸安全之情事。
(二)涉及法律通報事項。
(三)涉及法律責任。
(四)當事人的狀況需轉介醫療機構,或需與外界專業心理人員合作協助。

四、諮詢(商)資料調閱規定:
(一)當事人:當事人有權查看其諮詢(商)紀錄,除非諮詢資料可能對其
   產生誤導或不利的影響,專責單位不得拒絕。
(二)合法監護人:合法監護人要求查看當事人之諮詢資料時,應先瞭解
   其動機,評估當事人之最佳利益,並應徵得當事人同意。
(三)其他人士:應視具體情況及實際需要,為當事人之最佳利益著想,
   並須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審慎處理。

五、本會及所屬機構諮詢(商)資料,未經權責長官核准,不得攜出或任
  何形式複製。如有違反,致資料遭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依檔案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