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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3.30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06002726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榮譽國民之家(以下
  稱榮家)符合就養榮民需求,並釋出餘裕資源與民眾共享,規劃、管
  制及考核榮家床位運用作法,特訂定本原則。

二、床位運用權責:
(一)本會:
   床位運用政策規劃、榮家床位數核定、成效考核及評比。
(二)榮家:
   榮民、併同安置之榮民父母與配偶 (以下稱榮眷)、一般民眾入住核
   定及床位資訊系統資料登鍵。

三、占床率計算:
(一)榮家占床率之計算,以本會核定並對外公告之榮家床位數(以下稱
   核定公告床位數)為準,並區分安養、失能養護、失智養護及夫婦
   床位,收置對象為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
(二)計算方式:榮家核定入住人數除以核定公告床位數計算百分比。
(三)前款榮家核定入住人數應將請假、寄醫及緊急安置人數列計,但經
   核准赴大陸地區長居或寄醫臺北榮總玉里分院、樂生療養院並登鍵
   本會「榮家榮民居住狀況及床位運用系統」者,不予列計。
(四)下列資源共享床位,不列入占床率:
 1、日間照顧及臨托床位。
 2、與地方政府簽訂災害應變支援協定,收置天然或其他重大災害災民
   床位。
 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外經營床位。

四、 收住原則:
(一)安置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入住榮家,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
   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部分供給制安制就養作業
   規定及一般民眾自費契約辦理。
(二)新入住者均應實施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評量八十分以下者
   安置於養護床,八十一分以上者安置於安養床;另申請養護床位,
   除因氣切或插三管以上榮家無法照護者,均應依規定收住。入住者
   經定期(三個月)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改善,應依評估結果轉
   介適當床位。
(三)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經醫院鑑定達中度失智以上者,安置於失智
   床,屬輕度者,安置於安養床;重度以上且失能者,安置養護床或
   轉介醫療機構。
(四)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因寄醫願意辦理退住,將床位空出供榮家運
   用者,俟出院後依其意願優先重新辦理安置入住;自費入住者寄醫
   達三個月以上,榮家得視床位運用情形逕予通知辦理退住,俟出院
   後依其意願優先重新辦理安置入住。
(五)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申請入住時已無空床,應針對候住者建立候
   住名冊,名冊內容應至少包含姓名、申請日期、候住床位種類、聯
   絡電話等資訊,並告知候住者排序順位,俟床位更新情形,通知入
   住,不得以無床位為由拒絕辦理候住登記。
(六)第四款配合退住人員應優先列入候住名冊。
(七)各榮家收住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應男女均收,床位無需刻意區
   分性別及保留,女性應儘可能將其安排至同一樓層或同一側之房間
   ,以便利生活照顧。

五、 一般規定:
(一)公、自費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進住:
   榮家自核定入住之日起(非報到之日)應即納入占床率計算,並同
   時登鍵「就養管理資訊系統」及「榮家榮民居住狀況及床位運用系
   統」。
(二)緊急安置榮民、榮眷:
   自安置之日起應即納入占床率計算,並同時登鍵「榮家榮民居住狀
   況及床位運用系統」。
(三)各榮家為新入住、緊急安置、甫出院或疑似感染者,有暫時隔離需
   求,應參照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以安養、養護或失智區,規劃
   設置一至二床緊急觀察室(或視狀況調整為隔離室),並納入核定
   公告床位數內。
(四)各榮家床位額滿,仍有候住者,得將長期寄醫(三個月以上)者床
   位暫時提供安置,作為彈性運用床位,並登鍵「榮家榮民居住狀況
   及床位運用系統」。
(五)對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辦理入退住或床位調動時,各榮家應及時
   、核實登鍵「就養管理資訊系統」及「榮家榮民居住狀況及床位運
   用系統」以利統計數據正確。
(六)安養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因病或甫出院,無法自理生活,暫予安
   置於養護床時,仍應於「榮家榮民居住狀況及床位運用系統」中登
   鍵轉換至養護床位,避免系統數據與實際情形不符。
(七)各榮家與地方政府簽訂災害支援協定床位數,應以核定公告床位數
   百分之五為原則。榮家因災害支援協定床位變動,須調整核定公告
   床位數,應檢附與地方政協議文件報會辦理。
(八)各榮家視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實際進住及需求情形,如需變動核
   定公告床位數或分類(安養、失能養護、失智養護及夫婦床位)床
   位數,應檢附理由及人力、設施配置之相關因應作法,報會辦理調
   整。

六、 管制考核:
(一)各榮家床位運用業務屬安養機構評鑑指標「行政制度與經營管理」
   之「入出機構之管理」範圍,列入本會業務輔訪稽核項目。
(二)對榮民、榮眷及一般民眾辦理入退住或床位調動時,各榮家應及時
   、核實於「就養管理資訊系統」及「榮家榮民居住狀況及床位運用
   系統」中登鍵,本會每月依登鍵情形,檢討各榮家占床率,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每季考核評比:
 1、榮家占床率,較上季占床率,連續二季提升百分之三者,榮家首長
   嘉獎一次。連續二季減少百分之三以上者,榮家首長到會提報;提
   報後連續二季仍減少百分之三以上者,榮家首長申誡一次。
 2、連續二季占床率均維持百分之九十九以上者,榮家首長嘉獎一次。
 3、連續二季低於百分之八十,未提升者,榮家首長到會提報,提報後
   連續二季仍低於百分之八十,榮家首長申誡一次。
(三)未依第四點收住原則辦理,經查證屬實,榮家首長檢討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