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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6.03.22 |
發文字號: |
輔人字第106002202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 |
內容: |
三、分發原則:
(一)除經本會核定專長優先甄選者,餘役男依本會核定分配之各服勤
單位員額,按志願選填服勤單位,依下列原則辦理分發作業:
1、以戶籍地之役男優先分發;逾額時,依訓練總成績高低比序;訓
練總成績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2、未能依上開規定完成分發之役男,依訓練總成績高低順序,由役
男選填志願服勤單位;訓練總成績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分
發服勤單位。
(二)戶籍設外(離)島者,以分發戶籍地為原則,具下列條件者得優
先申請分發:
1、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
2、政府核列為低收入戶家庭者。
3、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
。(以一人為限)
4、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或替代役之現
役,皆未分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役男
一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後,陳報本會審查
,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地或附近地區分發;
或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陳報本會審查,由本
會視服勤需要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
5、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具身心障礙手冊或
重大傷病證明),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直系尊親屬一人外,無
其他直系尊親屬者。
6、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直系
尊親屬或直系尊親屬均已年滿六十五歲者。
7、役男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於服役期間,配偶亡故、失蹤、離異
、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服刑者。
8、戶籍設於花蓮、臺東地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返回花、東地區服
勤。
9、具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役男(如醫師、社工師等相關證照),得申
請優先依其志願配合服勤單位出缺情形分發。
(三)訓練總成績計算方式:
1、訓練總成績以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及專業訓練成
績(占百分之六十)兩部分成績總和。
2、軍事基礎訓練成績由內政部役政署提供。
3、專業訓練成績之配分標準:生活管理占百分之三十、隨堂測驗占
百分之三十、期末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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