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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6.03.21 |
發文字號: |
輔綜字第106002358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
內容: |
五、陳情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信函:
1.一般信函:民眾向本會或他機關轉來之陳情案件,由本會總收文
依處理原則辦理。
2.主任委員信函:經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專人拆封,如為陳情案
件,交由綜合規劃處登錄後,送本會總收文依處理原則辦理。
(二)主任委員民意電子信箱:
由本會總收文收件、編號,送承辦單位處理,如為主任委員之信
函送主任委員辦公室收件。
(三)電話:
1.各業管處接獲民眾陳情電話,應將陳情內容事項作成紀錄送本會
總收文處理。必要時並得全程錄音,惟應事先告知陳情人。
2.主任委員辦公室接獲民眾電話,經問明原委為陳情案件者,轉接
至綜合規劃處予以記錄及處理。
3.榮光大樓服務台或本會總機人員接獲民眾電話,經問明原委為陳
情案件且訴求明確者,轉接業管處專責人員(業管科長或承辦人)
應予以記錄及處理。訴求未明者轉接至綜合規劃處記錄及處理。
(四)傳真或電子郵件:
各業管處接收傳真或電子郵件(公務)之書面陳情案件,應交由
總收文處理。
(五)親自到場:
1.民眾親至本會榮光大樓服務台遞送陳情書,由服務人員引導至總
收文收件及處理。
2.民眾至本會榮光大樓服務台表達陳情意願者,由服務人員通知業
管處專責人員(業管科長或承辦人)處理,並將陳情事項作成紀
錄,向陳情人朗讀或請其閱覽後簽名或蓋章,送總收文處理。
九、一般事項
(一)各處應由副主管督導相關陳情業務,並律定業管接受陳情說明之
專責人員(含代理人),及建立相關業務之基本與說明資料提供
參考。
(二)陳情案件應以機關名義回復,並註明承辦單位、承辦人及連絡電
話。
(三)各業管處回復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
並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並副知有關機關。
(四)電話錄音檔案及陳情內容有保密必要者,應嚴防洩密,加強維護
人民權益,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五)本會陳情案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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