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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管理要點」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6.02.08 |
發文字號: |
輔人字第106000921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管理要點」第二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管理要點 |
內容: |
二十四、移撥人員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應予命令
退休。
前項年齡,應以戶籍記載為準。
依第一項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服務機
關(構)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服務機關(構)應逕行辦理,
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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