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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草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公告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公告日期: |
106.02.06 |
公告字號: |
輔給字第1060010089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預告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草案 |
依據: |
行政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O五O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
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vac.gov.tw/vaclaw/)「草
案預告論壇」選項下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專區
(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本會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翌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給付處
(二)地址:臺北市11025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22號
(三)電話:02-27571613
(四)傳真:02-27229149
(五)電子郵件:vac195049@mail.vac.gov.tw |
總 說 明: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五十三年五月十五
日制定公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三十日修正公布。
現行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及贍養金人員子女教育補
助費,係比照現職軍公教人員,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辦理。茲考量該項補助屬有助於增加募兵誘
因,鼓勵優秀國軍官兵長久留用,爰擬具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修
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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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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