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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機構接待原則」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10.11 |
發布字號: |
輔事字第113007385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機構接待原則 |
內容: |
五、優待額度:
(一)業務推廣:
1.門票、住宿及餐飲之優惠,由農場自行律定折扣成數或免費招待。
2.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二)公務接待: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百分之七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三)公誼維繫:
1.門票比照收費優待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2.住宿費折扣為非假日八折,假日九折。
3.餐飲與自費訂購農特產品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之百分之八十。
4.致贈農特產品之定價金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5.本會歷任主任委員門票、住宿及餐飲由農場免費招待,並得致贈農特產品
之定價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七、優待經費來源:
(一)農場接待賓客所需經費,由各農場年度預算之推展費或公關慰勞費項下
支應,撙節支出,並應由農場場長從嚴核定。
(二)推廣農特產品而提供試吃、試飲,其所需經費由樣品贈送或推展費項下支應。
(三)提供折扣優惠後,不得以推展費或公關慰勞費支應折扣變更所產生之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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