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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中央氣象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本會
及所屬機構應即成立防颱應變小組(本會編組表如附件一)。
四、本會防颱應變小組輪值原則:
(一)召集人:
1.請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依序輪流擔任,輪值表由綜合規劃處於每年五月
前簽奉核定後依序輪值,如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由次一順序輪值人員擔任
召集人。
2.輪值期間原則以同一颱風為單位,即自陸上颱風警報發布至解除陸上颱風
警報止;輪值期間連同正常辦公時數已達三日,由次一順序輪值人員擔任
召集人。
(二)成員:
1.由相關業務處簡任級以上人員、輔助處科長級以上人員及輪值期間值日人
員擔任。
2.輪值方式:由各單位考量業務情形自行律定,如因天候及交通因素,次一
順序輪值人員確無法返會,應由各業管處律定接替人員,在未完成交接前,
原留值人員應繼續值勤。
3.各業管處所屬機構位處之行政區如未列入「重點警戒區域」(以中央氣象
署各階段颱風警報單之陸上警戒及豪雨特報區域為準),該業管處得報經
防颱應變小組召集人同意後,不納入防颱應變小組留值。
4.成員因故不克出席應變會議,經請示召集人核准後,得指派適員代理。
5.本會值日人員依核定之輪值表值勤,於值日室值勤期間並應參加各次會議。
(三)中央氣象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應即掌握最新
資訊,隨時向召集人回報,並準時參加應變會議。如警報發布為上班時
間以外期間,應於應變會議召開前一小時返會。業管處應掌握各防颱應
變小組成員出席情形。
(四)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時機:
1.概定每日召開二次會議,分別為上午十時三十分及下午五時三十分。
2.召集人得視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間、
天候或災損狀況,調整或增減開會時間及次數,不受前目之限制。
(五)當臺灣本島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僅外、離島地區處於陸上颱風警報警
戒區域,且颱風威脅明顯減弱時,召集人得依權責視狀況解除全部或部
分編組任務。
五、本會各階段防颱應變措施:
(一)防颱整備(整備階段):
1.綜合規劃處:蒐集並掌握颱風動態,以通報單或配合各類型會報時機,提
請各業管處指導所屬機構先期整備。
2.各業管處:蒐集颱風資訊,通報所屬機構先期整備。
(二)海上颱風警報(預警階段):
1.綜合規劃處:
(1)以提報單或結合各類型會報提報防颱整備情形或陳請輪值召集人提示整
備工作。
(2)協調統計資訊處及行政管理處完成防颱應變中心開設之整備。
(3)調查相關單位輪值人員名冊,簽請輪值召集人核定。
2.各業管處:
(1)通報及指導所屬機構加強防颱整備措施並查察。
(2)建立留值(含防颱應變小組成員)人員名冊,送請綜合規劃處彙整造冊。
(三)陸上颱風警報(應變階段):
1.綜合規劃處:依本要點成立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密切蒐集颱
風動向與各業管處回報之狀況,彙整災情及回報。
2.各業管處:密切掌握所屬機構災情,接獲所屬機構災情反映後,應即研擬應
變方案及指導應變作為,並隨時彙整災損情形,向單位主管報告及登錄於防
災(颱)資訊網;若有重大緊急狀況應即回報主任委員,另彙整災情及於應
變會議中提報。
3.相關業管處主管(或代理人),應以電話(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向輪值召集人回
報所屬機構防颱整備情形。
(四)解除颱風警報(復原階段):
1.綜合規劃處:中央氣象署發布解除陸上颱風警報後,由綜合規劃處陳請召集
人同意後,解除任務。
2.各業管處:通報所屬機構解除應變小組任務;指導災後復原、環境清理與慰
問及協助受災榮民(眷)工作,彙整各機構災損及疏散撤離、緊急安置服務
成果,並於防颱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後三日內(不含例假日)完成災損統計作
業,送綜合規劃處彙陳,檢討防災成效。
七、所屬機構防颱期間注意事項:
(一)一般事項:
1.所屬機構成立之防颱應變小組,應設於機構內會議室或適當辦公處所,保持
通訊聯繫順暢,定時向本會業管處回報安全狀況,並即時更新填報本會防災
(颱)資訊網站資料,若有緊急災情,依本會災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
系統作業流程辦理。
2.各機構留值同仁得配合本會每日定期防颱應變會議召開時機,及發生突發狀
況時,運用遠距視訊設備回報防颱整備作為及災損狀況。
3.依中央氣象署即時發布之陸上颱風警報,機構位於「重點警戒區域」,首長
應親自擔任應變小組召集人;如因特殊事由不克留值,應先報請本會輪值召
集人核准。其他地區之機構得指派適職人員擔任召集人,推動防颱整備及應
變事宜。
4.協助地方政府預警撤離及緊急安置、收容受災地區災民。
5.所屬機構應依本要點並參酌機構特性,訂定防颱應變計畫,送業管處備查。
(二)特別事項:
1.服務機構:
(1)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應即動員責任區服務體系人 員,勸導單身獨居、年
長體弱及居住危險地區等具高危險因子之榮民(眷)遷往安全地區,必要時
協調地方政府提供緊急安置場所。
(2)計畫勸導遷離之榮民(眷)應建立名冊與聯絡地址、電話,適時報會備查。
(3)主動與地方政府及本會安養機構保持聯繫,預警疏散及緊急安置危險地區
之榮民(眷)。
(4)擔任資源整合平臺,動員地區所屬機構,視需要成立聯合救災小組,適時支
援救災作業。
2.安養機構:
(1)勸導住家榮民避免外出以免發生危險,並加強關懷與注意特需照顧人員。
(2)完成颱風期間水電備援、緊急疏散及主、副食供應計畫,並備妥安全存量。
(3)主動與地方政府及本會服務機構保持協調聯繫,協助預警及緊急安置、收容
受災地區之榮民(眷)及民眾。
3.訓練機構:
(1)颱風期間留宿之學員,應登記並由值勤人員管制,不得任意外出,如遇特殊
事故需外出,應完成請假手續。
(2)各實習廠房之車輛及機具應放置定位加強牢固,屬電氣、瓦斯啟動類實習設
備,應完成斷電(氣)措施,貴重精密機具、儀器設備,應強化防水措施。
4.醫療機構:
(1)確實檢查藥品、衛材、氧氣等醫療用品與膳食供應之安全庫存量及緊急發電
系統,以維持正常醫療作業。
(2)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警戒區內之機構應立即依災害防救法、醫院緊急災害
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
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加強各項防災應變及指揮措施。
(3)颱風期間應預先於各新聞媒體及地區有線電視系統等,刊登門(急)診調整
作業時間之相關訊息。
(4)警戒區內各榮總(分)院於設置防颱小組後,應即主動將防颱緊急醫療小組
名冊,及相關協調聯絡窗口等資料傳送至當地政府及本會業管單位,並副知當
地本會服務機構,以配合當地政府及本會任務調度支援災區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5.農場機構:
(1)加強疏濬排水設施、整理固定農作物防雨蓬架,必要時可考慮提前採收,以
減少損失。
(2)各遊憩區應掌握遊客人數,勸導集中於較安全之房舍;儲存備妥膳食用品、急
救包、手電筒與緊急發電機及油料等,並隨時掌握天氣及交通資訊,提供遊客
參考。
(3)有關委外經營之業務項目或工作內容,應請廠商加強各項設施、處所及機具等
防護工作與疏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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