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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構(單位)辦理外補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及退除役官兵安置
政策並重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機構(單位)職務出缺,如擬以外補方式遴補,應檢附職缺公告(如
附件一),詳載職缺之機關(構)名稱、官等職等、職稱、職系、名額、
工作地點、上網期間、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工作地址及聯絡方式(含
檢具文件,範例如附件二、報名表如附件三),函報本會或簽陳同意後,
於網路公告三日以上。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
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
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最長為五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候
補名額及候補期間,應於職缺公告內載明。
(二)前開職缺公告「資格條件」應載明:「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
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
依序優先錄用。」。
(三)出缺機構(單位)至遲應於實施甄試前十日,將符合職缺公告所定資格
條件且合於業務需要之應試人員名冊,連同時間配當表等相關資料函報
本會核辦甄試。符合資格人員未達二人者,得報經本會同意再行公告。
(四)筆試及電腦文字輸入試題,由人事處完成簽核程序密存,並於甄試前十
分鐘傳真至甄試機構。遇有特殊狀況或實際需要,得由人事處派員親持
試題至甄試機構監考。
(五)出缺機構(單位)應就所有報名合格人員於甄試當天到考者,分別實施
筆試(評分表如附件四)、面試,並完成成績評定後,併同電腦文字輸
入測驗結果,由出缺機構(單位)依成績高低造列應試人員簡歷冊及成
績冊(如附件五、附件六)檢同有關資料,報送本會提請甄審委員會,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相關規定評審,其
中總成績分數相等且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錄用,人事處依審議結果辦理。
另各用人機構(單位)在完成職缺甄試(選)成績評定,簽奉核可後,
對未獲錄取人員,由各用人機構(單位)函復或以電子郵件通知(範例
說明如附件七)。
(六)各機構(單位)辦理外補甄選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錯誤或洩
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應行迴
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九、各榮民總醫院就其任免權責之職務,應依各相關專業法規並得參酌本作業
規定,訂定各該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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