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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約用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3.08.22
發布字號: 輔人字第1130062154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約用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有效管控本會及所屬機
  構進用約用人員,合理運用人力資源,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會約用人員之進用管理,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
  用及運用要點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構)年度約用人員之員額,應在原申請用途範圍內審慎運用。

四、經費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及訓練機構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約用人員酬
   金額度內進用約用人員,除專案簽准外,不得勻支。
(二)各醫療及農場機構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計時計件人員酬金及專技人
   員酬金經費額度內進用約用人員,除專案報會同意外,不得超支。
(三)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約用人員,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
   用要點辦理。

五、各機關(構)進用約用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各機關(構)現有業務經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且無法以
   委託外包方式或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
   代措施辦理,須以前點經費進用約用人員,以辦理相關業務者。
(二)各機關(構)接受專案經費補助(含代收代付款)辦理特定業務或
   委託研究計畫,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者。

六、約用人員人數分配之原則:
(一)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及訓練機構約用人員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
   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進用之總人數為上限。
(二)各醫療機構約用人員以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核定由機關視業務
   需要依規定進用所需人力。
(三)各農場機構約用人員用人費占當年度基金收入之比率,高山及平地
   農場分別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及百分之十五。

七、各醫療及農場機構進用約用人員依限填列下列表格及數據報會審核:
(一)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總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自行審核總
   院及各所屬分院約用人員進用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於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核結果函報本會備查。
(二)各農場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列約用人員進用計畫表函報
   本會,本會至遲應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本會得視需要請各機構提供前年度或前次約用人員運用成效檢討報告
  (格式如附件二),及實際增加契僱人員數、營運收入增減情形等相
  關數據,由業管處、會計處詳實審核及評估成效,作為次一年度進用
  約用人員審核之依據。

八、各機關(構)進用約用人員之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構)於前一年度經核增約用人員,而營收降低或運用成效
   不彰者,均不再核增約用人員員額。
(二)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應以醫療技術人員、
   醫學研究人員為主。其中各醫療機構醫療行政人員,應以進用至醫
   療部科、醫務行政單位及資訊單位為主;非醫療部科之醫療行政人
   員非經專案報會同意,不得進用。
(三)非醫療部科及醫療行政人員之範圍、正職核心人力及約用人員之合
   理人力配比另定之。
(四)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
   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九、各機關(構)因配合推動政府政策及搶救天然災害進用之約用人員,
  不適用本補充規定第五點、第七點、前點及第十一點規定,惟應填列
  本會及所屬機構進用約用人員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三)報會備查。

十、依本補充規定進用之約用人員應訂立契約。

十一、本會為瞭解各機關(構)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情形,得進行實地訪
  查,並為適當之處置。
十二、約用人員酬金額度內進用之人員,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及退除役
  官兵安置政策並重原則辦理甄選,其程序如下:
(一)甄選小組:由用人單位籌組甄選小組,成員三人至五人,應包含用
   人機構副首長(本會一級單位副主管)及職缺直屬主管,必要時得
   邀其他單位適當人員擔任。
(二)公告職缺:用人單位將公告內容(格式如附件四)刊登於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及各機關(構)全球資訊網站。
(三)甄選小組審議辦理甄選:
 1、用人單位造列應徵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五),併同應徵人員履歷
   表(格式如附件六)及相關資料,依職缺公告所定資格條件進行資
   格審查,通知應徵人參加甄選。
 2、甄選以面試(含學、經歷、專長資料審查)為原則。如業務需要得
   增辦筆試,並於職缺公告載明。採面試併筆試辦理者,分項成績各
   占百分之五十。
 3、甄選小組應確定評分結果及建議錄取名單,由用人單位簽陳核定錄
   取人員。
 4、除正取人員外,得增列候補名額一至二人,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
   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通知錄取人員報到:
 1、用人單位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錄取人員報到。
 2、錄取人員於接獲報到通知後,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用人單位辦理報
   到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十三、約用人員酬金額度內進用之人員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約用人員
  平時考核,並依其工作效率與品質、專業知能、工作態度評核(格式
  如附件七);其獎懲準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作業規
  定。
  約用人員之平時考核表、獎懲及差勤紀錄,應作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
  據。

十四、約用人員酬金額度內進用之人員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
  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成績,並依年終
  考核表項目評分(格式如附件八)。在職期間不滿一年者,不辦理考
  核。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約用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二)年度內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四)事、病假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包括延
   長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五)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六)公文處理或重要列管業務,有嚴重逾期或疏失。
(七)辦理業務不服從長官指揮或態度不佳,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
   展。
  約用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考列丙等:
(一)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
(二)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輔導仍無法完成契約之工作項目,對
   機關(構)造成不良後果,有具體事證。
(三)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機關(構)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前項擬予考列丙等者,於考績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五、約用人員酬金額度內進用人員之年終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以晉至所任職稱最高薪級為限。但當年度調任較
   高職稱職務,其原支報酬低於所任職稱報酬最低薪點,自所任職稱
   最低薪級起敘者,不再晉級。
(二)乙等:不晉級。
(三)丙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之晉級,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十六、約用人員酬金額度內進用人員之年終考核,由單位主管就考核表項
  目評擬,經考績委員會初核,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十七、醫療及農場機構以專技人員酬金及計時計件人員酬金進用之約用人
  員之甄選、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年終考核獎懲,依各該用人機構甄
  選進用相關規定、工作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二點至前點
  規定。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