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7.02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3004766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內容: |
六、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之,其
餘委員十六人由本會員工、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聘(派)兼任之,
其中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合計二至四人。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召集人為本小組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
委員代理之;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委員任期二年,
委員離職時由原推薦單位指派人員遞補,任期屆滿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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