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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第三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7.03 |
發布字號: |
輔服字第1130045227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十一、未支領退休俸之亡故榮民,如無遺產辦理殯葬事務,一律以合約
第一級距品項、金額辦理,但不得逾本會相關輔助費,並應載明於
招標文件。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榮民亡故,其在臺無遺族
,由各機構代辦殯葬事務時,如榮民生前無積蓄,殮喪費發生困難
,各機構得依規定向原核定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權責機
關申請殮喪費。
就養榮民亡故,其喪葬補助費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非由
管轄機構辦理,且亡故榮民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
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得於死亡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資料申請喪葬補助費,逾期不予受
理: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
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前項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各機構應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合申請條件,駁回其申請。
長期居住大陸地區之就養榮民死亡,申請喪葬補助費,應檢具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如
由各機構代送上開證明文件辦理驗證,其驗證所需費用自喪葬補助
費中扣除。喪葬補助費匯往大陸地區之所需費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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