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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管理規定」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5.08 |
發布字號: |
輔統字第113003346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管理規定 |
內容: |
四、資料集上架作業:
(一)資料集內容除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機密、建置或取得不符成本效益
及資料無法取得完整權利或授權等因素外,應考量資料提供使用之
公益性,以對外開放為原則,經由資料業管單位進行編修,並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規定檢核資料品質及
格式後,送秘書單位審查。
(二)秘書單位完成待上架資料集之審查,經簽陳諮詢小組副召集人以上
長官核准後,辦理上架事宜。
五、本會開放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料業管單位得檢附相關資料,
送秘書單位審查,經簽陳諮詢小組副召集人以上長官核准後,辦理下
架事宜:
(一)因情勢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繼續提供公眾使用,不符合公共利
益。
(二)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
(三)須重新調整已上架資料集之格式、品質、時間頻率或彙整等因素。
(四)其他認有應辦理下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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