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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2.15 |
發布字號: |
輔醫字第1130011346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
內容: |
三、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各分院在其醫療作業基金內有關科目項下支應
,其提撥總額為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八
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放寬至不超過年度事業收支(不含
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八十五;其實際提撥比率,由各分院依
實際需要另定之:
(一)位於偏遠地區之分院。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隔離醫院或應變醫院。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
(四)採購國內製造之防疫物資及戰備醫材致事業支出較去年同期
明顯增加。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從事特殊醫療衛生業務。
分院營運艱困且有前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經提報隸屬榮民總醫院核
轉本會專案同意者,其實際提撥比率,得酌予放寬至不超過年度事業
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九十五。
第一項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除應扣除由醫療
作業基金購置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定提撥之折舊費用外
,並應扣除各分院由醫療作業基金所進用人員之各項用人費用。但下
列資產之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
(一)以公務機關預算建(購)置之資產。
(二)偏遠地區醫療機構自中華民國ㄧ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以公務預算增
撥基金、醫療藥品母基金增撥基金或公務預算、醫療發展基金、縣
市政府之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所建(購
)置之資產。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參與「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
公共化資源計畫」或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建(購)置之長照機構資產。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隔離或應變醫院配合防疫
需要建(購)置之資產。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參與「設置司法精神醫療服務專區
計畫」或配合主管機關有關政策建(購)置之司法醫療資產。
(六)其他配合主管機關之重大災害整備需要建(購)置之資產。
前三項所稱事業收支,得包括臨床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及其他補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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