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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優秀基層員工激勵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1.30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130008503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優秀基層員工激勵要點 |
內容: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構人
員工作績效,以激勵士氣,發揮工作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中心等機構(以
下稱各單位)依法任用、派用第九職等非主管、第八職等以下人員與
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本會表揚之優秀基層員工,每次不超過十七名為原則,以本會六名、
所屬服務機構五名、安養機構五名及職業訓練中心一名為限,並以最
近二年內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為優先。
前項表揚名額,於每年下半年得增列所屬服務機構、安養機構及職業
訓練中心主計人員二名、人事人員一名,政風人員依實際需要提列。
十一、各單位遴薦人員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者,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
原遴薦單位報請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禮品(券)應予追繳,無法追
繳者,應追繳其價額,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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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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