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1.23 |
發布字號: |
輔政字第1130006416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 |
內容: |
二、會報編組: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各
單位推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之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
十。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二)各所屬機構應比照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各業務相關單位推派薦
任以上人員編成,各機構副首長為召集人;委員之任一性別比率同前
款規定。
四、會報召開:
(一)本會報應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負責
研議本會及各所屬機構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
突發事件,並依據本會報任務研採具體改進或強化措施。
(二)本會報會議程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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