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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3.01.02
發布字號: 輔醫字第112010478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容:
三、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各分院在其醫療作業基金內有關科目項下支應
  ,其提撥總額為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八
  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放寬至不超過年度事業收支(不含
  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八十五;其實際提撥比率,由各分院依
  實際需要另定之:
(一)位於偏遠地區之分院。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隔離醫院或應變醫院。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
(四)採購國內製造之防疫物資及戰備醫材致事業支出較去年同期明顯增
   加。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從事特殊醫療衛生業務。
    分院營運艱困且有前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經提報隸屬榮民總醫院核
  轉本會專案同意者,其實際提撥比率,得酌予放寬至不超過年度事業
  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九十五。
    第一項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除應扣除由醫療
  作業基金購置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定提撥之折舊費用外
  ,並應扣除各分院由醫療作業基金所進用人員之各項用人費用。但下
  列資產之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
(一)以公務機關預算建(購)置之資產。
(二)偏遠地區醫療機構自中華民國ㄧ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以公務預算增
   撥基金、醫療藥品母基金增撥基金或公務預算、醫療發展基金、縣
   市政府之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所建(購
   )置之資產。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參與「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
   公共化資源計畫」或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建(購)置之長照機構資產。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隔離或應變醫院配合防疫
   需要建(購)置之資產。
(五)其他配合主管機關之重大災害整備需要建(購)置之資產。
    前三項所稱事業收支,得包括臨床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及其他補助收入。

四、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三以下解繳本會統籌款專戶,並由本會自行統籌
  運用;其實際提撥比率,由本會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前項統籌款專戶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偏遠地區或從事特殊醫療業務及營運艱困之分院醫師之獎勵金
   或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三)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四)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五)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研究發展之獎勵金及經本會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
  統籌款之支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年度終了如有賸餘,撥還各解
  繳分院併年度決算辦理。

五、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三以下作為各分院管理發展費用;其實際提撥比
  率,由本會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前項管理發展費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爭議費用。
(二)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三)醫院年度預算未及編列而急需修繕、購置設備等之費用。
(四)違反有關規定而遭取締處罰之罰鍰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支應方式,由各分院成立管理會管理及審核,經提報
  隸屬榮民總醫院核轉本會同意後,依會計程序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