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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機構績優人員遴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12.15 |
發布字號: |
輔服字第1120098799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機構績優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績優服務人員遴選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各目規定,並具有特定
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
2、員工任職本會滿三年,且最近三年考績考列二次甲等以上;社區志
願服務人員連續三年考核均在八十分以上。
3、擔任服務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
4、所負責之服務業務最近一年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未發生重大危安事
故。
5、三年內未獲得本項獎勵。
6、員工最近一年內未以同一具體事蹟獲得本會獎勵。
(二)特定條件:
1、輔導或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著有績效,有助提升本會形象
者。
2、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發生危安事故,有具
體事實者。
3、辦理各項服務照顧業務戮力以赴,獲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肯認,有
具體事實者。
七、經遴選為績優服務人員者,其獎勵如下:
(一)員工由本會於月會時頒發獎牌(座)一面(座)及新臺幣三千元等
值禮品(券)。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由本會於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會時頒發獎牌(座
)一面(座)。
八、各服務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績優服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
原遴薦機構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勵應予追繳,其無法追繳
者,應追繳其價額,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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