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受各界捐助款運用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12.18 |
發布字號: |
輔計字第112010022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受各界捐助款運用作業規定 |
內容: |
三、受捐助機關(構)受領捐助款時,應協助捐助者自行填寫或代其填寫
捐助意願表(格式如附表一)。
六、運用各類捐助款,有涉及採購作業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其所購財產,並應依相關規定列帳保管,所購物品則依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受贈物資運用作業規定保管及運用。
九、受捐助機關(構)受領捐助款之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其收支帳
目及辦理情形,列入本會業務督考及內部審核之查核項目,並得定期
或不定期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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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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