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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7.20 |
發布字號: |
輔醫字第1120056370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作業原則 |
內容: |
三、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次年度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於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以下稱國科會)一千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
送審資料。
各榮總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綜整轄屬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次年
度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於國科
會一千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進行審核作業,並下載送審彙
總表,併同商情資料及分析比較結果,陳報本會核轉國科會審查。
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接獲本會其他機構提供商情之請求,
應予協助。
四、醫療儀器設備應依下列預算金額單價提報相關會議審議其規格、需求
性、效益性、商情資料與分析比較結果及預算,必要時得邀請院內、
外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請申購單位列席說明:
(一)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由榮總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召開次年度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二)榮總: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由各申購單位一級主管於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召開次年度醫
療設備審查會審查。
(三)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
臺幣三百萬元,由分院於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召開次年度醫療設備
採購審查會審查。
招標文件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開徵求
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或參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徵求廠商意見,妥適訂定之。採購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
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預算金額未達第一項所訂金額者,應由各申購單位(專業部、科
)成立編組研訂規格,經簽奉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未及於預算年度編列預算,因醫療需要而採預算調整容納辦理採
購之項目,應依前三項程序辦理採購作業。
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成立,得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辦理。
五、醫療儀器設備採購總金額逾新臺幣十五萬元者,應由各榮總依政府採
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統籌辦理集中採購。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因特
殊情形需自行辦理採購者,應函報榮總同意。
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於每年八月底以前,將次年度醫療儀器設
備集中採購品項相關資料,報送榮總辦理集中採購。
各榮總應審查轄屬分院、榮家保健組提出之採購需求,於每年十
一月底以前,將次年度集中採購品項之審查意見函復各分院及榮家保
健組。
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對於前項審查結果,認有修正必要者,應於
收受公文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協調榮總修正。
九、各榮總第一次招標作業未決標之品項,應續行辦理第二次招標。
經二次招標均無法決標之品項,如屬集中採購有困難者,得敘明
理由退還分院、榮家保健組自行辦理採購作業。
決標後,應於國科會一千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決
標金額,並應由專人列管所有決標品項是否已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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