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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7.03 |
發布字號: |
輔服字第112005243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 |
內容: |
九、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本要點遺
眷規定,為聯絡協調服務對象。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
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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