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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第二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6.30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120050858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
容:

二十五、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

規定,由本會進行訪視服務。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

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