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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第二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6.30 |
發布字號: |
輔服字第112005085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 |
內容: |
二十五、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
規定,由本會進行訪視服務。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
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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