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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休閒觀光委託經營作業指引」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3.14 |
發布字號: |
輔事字第112001703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休閒觀光委託經營作業指引 |
內容: |
二、農場休閒農業與觀光遊憩業務應優先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
稱促參法),無促參法適用者,得以局部面積或範圍依本作業指引辦理委
託經營。
農場辦理休閒、觀光委託經營流程如附件。
三、農場委營案經營計畫與契約草案應報會核定,程序如下:
(一)農場辦理評估作業(評估檢核表格式如附表),並依評估結果研提經
營計畫報會審查。
(二)經營計畫核定後,計畫案內容(摘要)與招商文件公開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
(三)農場辦理委營案,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作業程序與遴選之決標原
則,得參照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方式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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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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