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規定」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二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內容: |
四、請假及休假:
(一)役男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
規則申請及核給;惟請事假者,役男應補服勤或例假日、輪休日
折抵。
(二)役男請假需於本會行政業務網-差勤管理系統填具請假申請單,
由役男詳實填寫。經服勤處副主管以上長官核定,並轉知輪值生
活管理幹部後,方離開職役;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始得由同事
或家屬代補辦請假手續。
(三)役男每日服勤八小時,時間自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十
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如因勤務需要,得要求役男延長服勤時間
(加班),並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另發給超勤加班費
,其餘時間均在指定場所備勤。但延長服勤時間連續四小時以上
,且為十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之期間,服勤單位應支給夜點
費。
(四)役男例假日放假時間:於例(國定)假日前一天下班後,由輪值
生活輔導幹部召集役男實施五至十分鐘安全法紀教育後休假,並
於假日結束當日二十一時收假。
(五)准假權責:
1服勤時間臨時外出,不得逾二小時,由各服勤處科長以上長核批。
2備勤時間外出,以不逾三小時為原則;一小時以內向自治幹部登
記(附表五)報備,逾一小時至三小時以內由生活管理幹部核定。
3經簽奉核准進修或補習請假,每週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小
時且須於二十二時前返回宿所,並向生活管理幹部報到。
4依「本會各處會副主管以下職員差假權責劃分表」規定,請假核
批權責如下:
(1)十五日以上者,由副主任委員核定。
(2)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由主任秘書核定。
(3)一日以上未滿十日者,由處會主管核定。
(4)未滿一日者,由科長核定。
5役男服役期間榮譽假之核給累計不得超過七日,榮譽假之核給,
由人事處辦理。
(六)未獲准假前,不得擅離職役或宿所。
六、其他
(一)役男服勤單位對役男負督導管理及關懷照顧之責;於役男報到當
日,應派員簡介各處環境、勤務內容,並詳細說明應行注意事項。
(二)役男發生緊急重大事故時,生活管理幹部應立即通報本會值日人
員,並確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替代役役
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填具通報表(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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