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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規定」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二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04.29
發文字號: 輔行字第1040032852B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規定」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二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規定
容:
四、請假及休假:
(一)役男公假、病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
         規則申請及核給;惟請事假者,役男應補服勤或例假日、輪休日
         折抵。
(二)役男請假需於本會行政業務網-差勤管理系統填具請假申請單,
         由役男詳實填寫。經服勤處副主管以上長官核定,並轉知輪值生
   活管理幹部後,方離開職役;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始得由同事
   或家屬代補辦請假手續。
(三)役男每日服勤八小時,時間自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十
   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如因勤務需要,得要求役男延長服勤時間
   (加班),並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另發給超勤加班費
   ,其餘時間均在指定場所備勤。但延長服勤時間連續四小時以上
   ,且為十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之期間,服勤單位應支給夜點
   費。
(四)役男例假日放假時間:於例(國定)假日前一天下班後,由輪值
   生活輔導幹部召集役男實施五至十分鐘安全法紀教育後休假,並
   於假日結束當日二十一時收假。
(五)准假權責:
  1服勤時間臨時外出,不得逾二小時,由各服勤處科長以上長核批。
  2備勤時間外出,以不逾三小時為原則;一小時以內向自治幹部登
   記(附表五)報備,逾一小時至三小時以內由生活管理幹部核定。
     3經簽奉核准進修或補習請假,每週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小
   時且須於二十二時前返回宿所,並向生活管理幹部報到。  
     4依「本會各處會副主管以下職員差假權責劃分表」規定,請假核
   批權責如下:
      (1)十五日以上者,由副主任委員核定。
      (2)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由主任秘書核定。
      (3)一日以上未滿十日者,由處會主管核定。
      (4)未滿一日者,由科長核定。  
     5役男服役期間榮譽假之核給累計不得超過七日,榮譽假之核給,
   由人事處辦理。    
(六)未獲准假前,不得擅離職役或宿所。

六、其他
(一)役男服勤單位對役男負督導管理及關懷照顧之責;於役男報到當
   日,應派員簡介各處環境、勤務內容,並詳細說明應行注意事項。
(二)役男發生緊急重大事故時,生活管理幹部應立即通報本會值日人
   員,並確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替代役役
   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填具通報表(附表六)。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