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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規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10.18
發布字號: 輔行字第1110079144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規則
容:

四、(刪除)
 

六、僱用工友,應簽訂勞動契約,查驗並收繳下列證件及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如附件三)。

(二)經公立醫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相片。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學歷證件影本。

技術工友,除應依前項規定查驗並繳交證件及表件外,如本會規定應具專
業證照者,應查驗並收繳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十、工友如奉派出差,依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核實列支。
 

十四、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會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工友之
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但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核備。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十五、工友平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規定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
者,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因業務需要,經工友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
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十六、工友請假,原則比照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
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
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工
友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
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
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權責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
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
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或分次請
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
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
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
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
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予陪
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
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給喪假六日;曾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以工友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
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
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婚假、陪產檢及
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

工友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
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本會不得拒絕,亦
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十六、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年度內個人事、病假合
計超過十四日,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