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內容: |
十五、作業程序:
(一)各所屬機構副首長以下職員獎懲案,除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過)
應報會核定外,其餘由各所屬機構依權責核布獎懲令,其懲處令副本
應送本會備查。
(二)各所屬機構首長獎懲建議案,依各類型機構分由各業務主管處收辦
後,依行政系統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送人事處彙整移考績委員會審
議。
(三)本會各處會職員獎懲案件,由各處會循行政系統簽陳長官核定後,送
人事處彙整移考績委員會審議。
(四)各單位簽請(發布)獎勵案件,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獎懲
令、獎懲建議函格式及參考範例(如附件),填具獎懲建議表,並於
獎懲各員中第四項「法令依據」項目內,確實填註符合獎勵之標準,
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第某條第某項第某款第某目一次記
二大功(過)或一次記一大功(過),或依本作業規定、各專業獎懲
規定第某點第某項第某款記功(過)、嘉獎(申誡)。
(五)各單位簽請獎勵案件,如係重大獎勵案,應先行召開獎勵審議會,訂
定獎勵原則及主從序列,再行辦理議獎。
(六)一般人員之獎懲由人事處簽陳核布,政風、主計人員之獎懲令則由政
風處及會計處分別簽陳核布。
(七)本會及各所屬機構因退休、資遣、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職者,除死亡
人員外,其在職期間如有平時考核獎懲事由,比照前六款規定程序辦
理。退離人員獎懲令應由服務機構人事單位登錄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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