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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0.09.10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100063969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
容:
三、聯絡協調服務工作事項:
(一)
各地區辦理榮民懇(座)談會,主任委員(代理人,以下同)於會
   後或配合其他公務行程,訪視、接見地區榮民(眷)。

(二)民俗、紀念、慶典、特定節日或因公務需要,聯絡、拜會服務照顧
   榮民(眷)具成效之地方社福團體或機關。

(三)為因應地區突發之災害(難),且在本會行政作業不及救援情況下
   ,由主任委員或指派專人辦理協請地方機關(團體)救助之聯絡協
   調工作。

(四)體念榮民以會為家之情感,其喜慶祝賀、往生弔唁,以本會或所屬
   機構名義致贈物品。

(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社會團體及服務區之社福團體(機構
   ),辦理年會、會慶或有關全會會務之紀念、訓練、活動與會議時
   ,以本會或所屬機構名義派員出席指導,並視實際情況贊助彩品。

(六)服務機構辦理單位慶典紀念、集會座談等活動,須與服務區內社福
   團體(機構)聯誼事項。

(七)服務區之社福團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重要幹部及榮民(眷)等
   ,傷病住院慰問。

(八)榮民(眷)因急病、涉案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聯絡及護送。

五、聯絡協調服務支用標準:
(一)喜幛、中堂(裱框、捲軸)每幅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二)花籃(每對)、盆花(每盆)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三)雞精、營養食品、生日蛋糕及時令食品等,每份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為限。

(四)水果禮盒每份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五)輓聯每幅新臺幣六百元為限。
(六)花圈每對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七)救助送餐每份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限。
(八)祝賀榮民百歲誕辰紀念金飾,每只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九)其他品項(彩品),每份均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前項支用,如具有即時性、特殊性時,本會得以專案方式發放現金,
  每人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七、一般規定:
(一)各服務機構聯絡協調服務對象,應以所屬服務區者為限。
(二)聯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之需要採購,
   並本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每次致贈禮品一件,祝賀榮民百歲
   誕辰得加贈生日蛋糕一份。

(三)同一病因之住院慰問,三個月內不得重複。
(四)各服務機構應積極要求各服務體系人員,發掘服務區內符合本作業
   要點之服務對象,主動聯絡服務,建立聯絡名冊,訂定聯絡訪問期
   程,並將執行聯絡協調服務工作成效,納入每月服務會報檢討。


九、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本要點遺眷規定,為聯絡協調服務
  對象。